企业国有资产拍卖降价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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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2号2016年6月24日施行)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