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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是否写入《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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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出让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竞得人放弃竞得地块,不签订出让合同的,无权返回定金。反之,市县国土部门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出让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竞得人给付定金,定金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收、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保证金(小于主合同标的20%时)的变化过程可以表述为:履约保证金、定金、拍卖价款(出让金)。

在实际拍卖或出让工作中,委托人或出让人确定的竞买保证金超出了标的总额的20%时,保证金转为定金不宜写入《成交确认书》,而是在《出让合同》中将保证金抵做成交价款或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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