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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探矿权可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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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出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1)国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勘查区;

(2)国家和本省紧缺矿种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勘查项目;

(3)同一勘查区有两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的;

(4)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需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和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5)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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