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用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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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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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