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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拍卖前委托人要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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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资产移交财政局(国资局)或国土局,收回原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

(3)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注:土地评估报告有土地评估备案号,房产、土地的评估时效为1年);

(4)拟定拍卖申请报告,附拍卖方案(包括保证金数额、参考价等),提交政府审批;

(5)政府批准后,下发同意拍卖的批复或会议纪要;

(6)财政局(国资局)委托的,提前和

国土局协商公告、拍卖价款分割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

(7)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政府同意拍卖的批复或会议纪要;

②规划条件通知书;

③标的评估报告;

④标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图件等;

⑤标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委托人承诺的办理期限;

⑥成交后的付款期限、委托人移交标的时间;

⑦标的过户的税费;

⑧标的瑕疵情况说明; 

⑨标的拍卖保留价等。

(8)签订委托合同;

(9)审核拍卖公告、拍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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